江苏省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江苏省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esearch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SECR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致力于江苏省生态文明研究与实践的学者和工作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研究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充分发挥智囊智库、桥梁纽带和支撑服务作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24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生态文明理论阐释研究与实践促进。
(二)开展生态文明领域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活动,构建生态文明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平台,联系集聚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业,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共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生态文明示范教育基地及科学普及活动,举办生态文明讲座、研讨、展览等活动,创办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进行生态文明的学术交流。
(四)开展有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公益性活动,依法维护公众合法生态权益。
(五)开展和参与省际、国际民间生态文明交流与合作。
(六)认真做好政府部门委托的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规划编制、创建技术资料审核等工作,开展生态文明的业务培训、技术咨询服务。
(七)协助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系列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美丽蓝天、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美丽山川、美丽中国先行区、美丽城市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及相关单位组织的技术评估和审核等工作。
(八)协助党委、政府和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现状调查、案例研究、实践创新和综合评价,参与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省生态环境厅基地工作,为党委、政府和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支撑体系。
(九)参与和推动生态文明政策法规制度、科学技术体系建设,开展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履行本团体章程及决议、决定;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从事或参与完成本团体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任务;
(三)个人会员应该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内具有较好声誉和一定影响力;
(四)单位会员应该是环保形象好、热心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活动、有较高诚信度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单位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的;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名额分配;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第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理事长办公会履行职责。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江苏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