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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26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信息来源:无锡日报

 

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通过诉讼机制维护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为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提供了法律支撑。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监管和维权盲点,行政、司法协调联动不够,配套制度不健全等薄弱环节。为此建议:

  

一、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拓宽监管手段,提高环保执法水平;企业需提高生态自治能力,对运营中出现的污染物去向等问题厘清事实,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检察机关要成为公益诉讼的引导者和践行者,法院要秉持判罚与修复相结合的司法审判理念,公众有序参与环保事务。

  

二、创新生态环境社会共治模式。一是适当放宽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范围和条件,提高环保社会参与度和积极性。二是进行检察建议文书改革,积极成为帮助党委政府共谋生态症结、源头、综合治理的诊断书。三是探索建立跨区域协作新机制,如在城市黑臭河道治理中跨行政区划加强联防联控和调查取证协作,筑牢绿色生态保护屏障。

  

三、健全环境公益诉讼配套制度。一是深化管辖制度改革,建立与地方适度分离的管辖制度或专门审判机构,继续推动集中、指定、异地、提级管辖机制。二是建立并完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建立以侵害对象为区分标准的差异性诉讼标的计算模式,探索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确定修复费用,并以修复费用为基数、以损害破坏程度为系数增加惩罚性赔偿的修复赔偿机制。确立合理的诉讼费用负担办法。

  

四、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一是优化生态环境修复协作机制。商请行政部门协助制定核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生态环境,并通过鉴定监督修复结果。执行财政部门牵头,相关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制度,加大对执行案款的保管和使用。二是推动建立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如通过加强与行政部门、公益组织沟通联系,搭建信息平台; 建立与行政部门联席会商制度和多元化行政监督格局,实行联合办案;建立检察机关线索摸排创新性工作机制,推广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平台,设立专门举报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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