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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贺震

 

近日,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由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承担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以及惩罚性赔偿等 5.8万元,赔偿款专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回溯案情始末,202012月,被告徐某从刘某处购买鲇鱼2.5万斤,未向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放生于常州长荡湖。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鲇鱼为革胡子鲇,是外来物种。专家认为,虽然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已打捞出大部分,但是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鲇会对本土鱼类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

 

这一案件,是全国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案件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由此也成为检察机关提起的保护生态系统稳定性的公益诉讼第一案。对这一案件的审理,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司法担当,对于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筑起生态系统保护防线,具有开拓性意义。案件办理可复制、可借鉴,将有力遏制随意放生对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威胁和破坏。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当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已上升到国家的安全战略高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人类活动尤其是贸易交流,打破了生物种群自然分布的地理屏障,有意无意引入外来物种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有的外来物种不会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威胁;也有的外来物种能快速大量繁殖,与本土物种产生激烈竞争,打压甚至消灭本土物种,从而破坏生态平衡,造成生态系统破坏和巨大经济损失。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将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

 

对于已经发生的非法放生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好事后监管惩戒工作,对于打击与震慑违法人员、警示社会、教育公众、遏制生态破坏,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做好这个阶段的工作,检察等司法机关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做到行政机关凭借行政手段想做而做不了的事。同时,每一次检察公益诉讼的公开审理及相关的宣传报道,对于社会公众而言都是生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公开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进”五个阶段的探索实践,已经趋于成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生态检察职能,适时开展公益诉讼,可以让检察公益诉讼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助推器。

 

检察机关要牢固“绿色检察”理念,把检察工作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把生态环境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优先领域和重要领域,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为生态系统的安全筑牢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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