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李珊珊 张月
生态环境领域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领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环境治理方式创新的有效手段,对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经过近20年的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生态环境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尚不充分,还未成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有力抓手。结合地方实践经验,笔者建议,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可以重点从以下3个方面深化完善。
一是健全环保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立法工作,完善环保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为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及其结果应用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加快制定有关环保信用评价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从而实现评价的法治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以法律法规来明确对环境行为评价的基本原则与依据,统一评价指标、方法,增强环保信用评价实施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二是完善生态环境领域信用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领域信用监管机制的构成要素应包括以下3个方面:环保信用监管主体与对象、环保信用制度体系、环保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生态环境、财税、公安等政府部门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主体,以排污单位、环境治理单位、服务单位及从业人员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对象;对信用承诺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等信用监管环节中的重要制度进行制定和执行;以环保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作为运行载体与技术保障,实现对不同信用监管对象的全过程信用监管和对信用结果的综合运用。
三是加强信用结果综合应用有效落实。充分考虑将环保信用结果嵌入环境监察执法、行政许可、专项资金、环境评优评奖等方面的工作流程中,明确采取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的适用范围、工作流程、落实细则和责任分工,实现分级分类监管的高效落地。此外,规范和健全环保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动信用结果在多部门、多领域应用。如推动环保信用结果在执行信贷政策以及水价、电价等资源价格领域的差别化应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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