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兰梓睿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将加快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作为工作重点之一。
环境信用监管是指政府根据企业环境信用数据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程序,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定期披露,供相关部门机构应用,这是对现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一种延伸。
当前,我国环境信用监管工作还存在不少短板弱项。比如,缺乏顶层设计,管理部门之间协同监管力度不足,环境信用监测技术支撑不足、环境信用统计精准度较低,环境信用结果综合应用不到位等。
笔者认为,当前应抢抓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历史机遇,加快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健全以环境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加强环境信用监管顶层设计。从监管依据来看,研究制定环境信用监管的法律依据、实施政策、监管规定以及权益保护制度等,明确政府、企业、第三方机构、公众等各主体职责;从监管手段来看,丰富环境信用监管的数字化手段,如建立用于环境信用信息公开的数字化平台、开发用于环境信用评价的数字化技术、研发用于环境信用监测的数字化设备等;从部门协同来看,建议综合统筹环境信用相关的政策制定、效果评估、分级管理等工作。
完善环境信用监测统计制度。一方面,建立区域一体化的环境信用监测平台,将终端设备管理、环境信用数据处理维护、环境信息披露等功能嵌入平台;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环境信用监测政策规范,明确监测主体、被监测对象范围、监测质量标准等。另一方面,完善环境信用统计约束与激励机制,构建以环境经济核算为核心的统计指标体系,强化生态环境、统计等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逐步将环境信用数据纳入区域统计目录范围进行统一管理。
推进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综合应用。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环境监管执法、行政许可、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等工作流程中,明确激励和惩戒措施的适用范围、实施细则、责任职责等,实现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企业依法优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减少日常监管执法频次;对失信企业严格、审慎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评,并提高监管执法抽查比例,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银行贷款挂钩,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绿色信贷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提升环境信用监管能力。环境信用监管作为新型监管手段,应在执法过程中强化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提升环境信用监管的准确性。一方面,将提升污染源监测水平、落实环境信用监管责任等工作作为监管重点内容,对企业实行多领域、全过程的环境信用监管。另一方面,健全环境信用监管结果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完善环境失信处罚听证诉讼程序,在环境信用监管过程中接受公众、媒体监督。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