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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23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信息来源:江苏省环保厅

 

7月18日,南京市政府官网发布了《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通告》要求,南京市范围内的单位(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个人应该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将日常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如有单位违反该《通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通告》,单位应该做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垃圾分类归集点和引导标志。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其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标明分类种类,并保持完好、整洁。垃圾分类归集点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用于集中暂存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引导标志设置在主要通道等处,标明垃圾分类投放点位置。

 

单位还应明确垃圾分类工作负责人,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另外,《通告》中明确,单位应将生活垃圾交由经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允许的单位收集、运输;在垃圾分类归集点标明各类垃圾的去向、收运人或收运企业、收运方式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建立生活垃圾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现代快报记者从《通告》获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通过12319热线等途径向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单位违反《通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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