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 贺震
近日从报端看到一个交警执法的案例,引发了我对现实中环保执法的一些思考:环保人在执法中,对环保违法企业除了罚款(包括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贴封条)、限产停产、移送拘留之外,还应该做些什么?
事情是这样的:郑州交警在执法时,发现一男子醉酒驾车,遂决定依法对其拘留。但交警在弄清醉驾者是离异、且独自照料其患病孩子的瓜农时,便让其先回家料理好家事,次日再来接受处理。同时考虑到天气炎热,扣押的一车西瓜如不及时处理便可能烂掉,导致醉驾瓜农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交警们一合计,便将一车西瓜全部买下。
按常规思维,交警严惩醉驾理所应当,由此带来的后果,包括生活困扰和经济损失,也应由违法者承担。然而,郑州当事交警没有拘泥于常规思维,而是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想方设法化解醉驾者的家庭困境和潜在损失。这既让违法者受到处罚,维护了法律的刚性和尊严;又在法理之外兼顾了情理,让人感受到执法者人文关怀的脉脉温情。
法律是冰冷的,但执法行为是可以有温度的。“道是无情却有情”。郑州交警这种人性化执法方式,让人感受到了执法者的文明进步,让公众在感受法律威严和神圣的同时,也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和“体恤”,既可以让当事人体会到执法者的善意,又能让其更加相信法律的公正。谁说“法不容情”?法律容不下的是击穿底线、放弃法律的“以情代法”“情大于法”,以及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的“私情”。法律从不拒绝谋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法、理、情”交融的人性之情。
郑州交警这一执法实例,是当前环保执法一部极好的教材,对改进环保执法监管有着很好的现实启示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环保执法中粗暴执法、违反法定程序违法执法的情形时有出现。比如,有的简单查封扣押农民的脱粒机,致使玉米霉变,使当事农民生计陷于困顿;有的强制要求在极短的时间里把养殖场拆除干净,而一大群活猪活鸡往往不是一两天就能卖完的,因而逼得养殖户走投无路,经济崩溃;有的对一些违法企业简单地断水断电,不仅使半成品成为废品,还留下安全隐患;有的不顾现实可行性,没收或砸碎群众取暖煤炉,强制煤改气,导致冬季群众取暖危机。等等。这些只看一点不及其余、不顾社会效果的简单化做法,使社会付出了不必要的执法成本,不时引发公众和企业的反弹,有的地方群众拉横幅抗议,有的被民间艺人编成说唱通过自媒体广为传播,使环保执法背上污名,使环保人成为社会上不受待见的人、甚至是遭人厌的人。
郑州交警执法故事告诉人们,执法是一门艺术,其中有政策与策略。环保执法也是如此。加强环境监管,不能只是对环境违法企业从严处罚(甚至一律顶格处罚),不能只是简单地贴封条查封、扣押,不能只是简单地下一道行政命令限产、停产,不能只是简单地报请政府停业、关闭,不能仅仅只是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强调让环保法长出獠牙、铁面执法,对环境违法严处重罚,与给企业一定的缓冲时间,以及对企业热情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是政府加强环境管理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即使一些企业必须关停取缔,也要依法进行,也要留给企业处置其合法资产的时间,而不能粗暴地拆除厂房,把其合法财产埋在废墟中。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拘留,固然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但行政执法绝不止于此。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也绝非完全对立的双方。企业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服务企业是政府应有之责。在环境监管中,企业既是监管对象,也是服务对象。而且,许多时候服务往往是更有效的监管。企业某些环境违法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政府有效的服务得到改变或解决。只重视严查环境违法,不帮助企业分析环境违法的原因、得失和解决之道,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文明执法,这样的环保执法也很难得到群众的拥护与企业的支持。
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绝不只是对环保违法企业罚款、查封、关停,更不是要大面积消灭产生污染物的实体企业。环保执法者要常怀公仆之心、恪守为民服务情怀,对企业要坚持严格管与热心帮相结合,既行“霹雳手段”,也施“菩萨心肠”,既要有严格执法的“冷面孔”,也要有服务企业的“热心肠”,让环保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在坚持铁面执法的同时,摸清企业的环保需求,围绕企业需求提供精准化、具体化帮办服务,推动其合法生产、达标排放,实现绿色发展、环境友好。因此,必须使环保执法的过程,成为既是查处环境违法的过程,也是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过程、帮助企业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服务企业绿色发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