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贺 震
在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曝光的典型案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直属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北部湾港务集团下属的多家港口环境问题突出,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使原本郁郁葱葱的红树林大片大片死亡,有的甚至被直接砍伐。
该国企毁损红树林事件既非首次发现,也非首次指出。2019年12月以来,合浦县、北海市自然资源部门针对企业违规施工毁损红树林的问题,先后6次下达停工要求,但企业始终置若罔闻、拒不停工。
自古以来,“客大欺店”。作为自治区政府直管的大型国企,北部湾港务集团怎会把比自己级别低的合浦县、北海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放在眼里?面对级别比自己低的监管部门下达的禁令,根本就不屑一顾。这充分显示出北部湾港务集团是多么的“傲慢”!
而在这一过程中,还有比合浦县、北海市政府部门更高级别的组织对其港口建设违规施工进行过干预。2016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时曾指出,北部湾港务集团下属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需要落实整改要求,减轻对红树林生态湿地的影响。同年12月,自治区整改方案明确要求,加强对港区相关施工的监督管理,减轻对红树林生态湿地的影响。但在此后的施工中,企业对上述要求置若罔闻,强行作业,使大量含高岭土的污水进入红树林区域,导致红树林大面积死亡。这又充分显示出北部湾港务集团是多么的“任性”!
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北海市金海湾红树林生态保护区时指出,“保护珍稀植物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一定要尊重科学、落实责任,把红树林保护好。”2018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避让红树林湿地。从时间上看,北部湾港务集团违规施工毁损红树林事件,持续到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和广西地方法规施行之后,这就不仅仅是企业一般的“傲慢”与“任性”了!
六道禁令挡不住违规施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指出的问题不整改,自治区的法规不遵守,对总书记的指示不贯彻落实。这完全就是“无法无天”,这哪里有半点“四个意识”?哪里做到了半点“两个维护”?北部湾港务集团头上顶着大型国企的光环,却未尽到国有企业的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其下属的多家港口“屡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枪口”,决不是一般的缺乏生态环保意识问题,而是典型的不讲政治纪律、不讲政治规矩、漠视党纪国法的恶劣事件。
红树林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海陆的重要区域,有着净化海水、保护滩涂、消浪护岸、固碳储碳、调节气候、维持近海生物多样性的多重作用,是名副其实的“海岸卫士”“海洋绿肺”,具有极高的生态服务价值和陆地森林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高度重视红树林保护,《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对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现有红树林实施全面保护。北部湾港务集团毁损红树林搞建设的事件,再也不能持续下去了。
——监管部门要有不达到监管目标决不罢休的韧劲。监管部门使命在肩,不仅要勇于履职,还要善于履职,要在法治和政策的范围内穷尽一切手段。比如,对一些自恃级别高、背景硬、“牛气冲天”的违法企业,不能禁令发出去就完了,还应将情况向社会公开、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将其丑行置于众目睽睽之下;通报给检察机关,促成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提起检察公益诉讼;通报给环保社会组织,支持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借助社会的、舆论的、司法的力量推动问题整改。针对企业的“国”字号性质,还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集团公司和监管部门,用好来自其上级的监管力量。
——要实施更具针对性的处罚。对于国企的负责人来说,对单位经济上的行政处罚个人不会受到半点损失,也根本不在乎、不心疼。因此,必须把处罚与其个人利益挂起钩来,依法实行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双罚制。《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监管部门要把法律的规定用起来,不能让“利器法条”成为“睡眠法条”。同时,有关部门还应依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作出组织调整。构成渎职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进一步强化国企应有的示范带头作用及其上级部门的监管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许多重要特征,其中之一就是我国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立足“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作为国企负责人应提高政治站位,把保护生态环境上升到是否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来认识,切实付诸行动,为全社会做好样子、带好头。国企的上级公司与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监管。国企的上级公司党政领导和政府国资委未尽到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与肇事公司一体追究责任。
作者为东南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智库)特邀研究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