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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太利 李玲

 

执法实践中,笔者发现一些排污企业通过微妙暗示或直接配合的方式,企图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取合格检测报告。更有甚者,在面对检测不合格时,不是积极寻求整改措施,而是采取拒付费用、频繁更换检测机构等伎俩,强迫或诱导检测机构篡改检测结果。因此,“包合格”现象在某些地区已悄然成为环境检测行业潜规则。对此,笔者结合工作经验分享破解之策。

 

从源头上明确企业责任

 

深入剖析排污单位的主观故意性尤为重要。

 

一是针对无主观故意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即排污单位依据市场合理价格选择并委托了具备合法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进行自行监测服务,且在检测过程中,排污单位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检测机构单方面实施了数据造假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排污单位一定条件下可免于承担直接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是针对存在主观故意或明显过失的情形,即排污单位在明知自身不具备采样条件(如无有效采样口、采样时段内实际未进行生产作业等)的明确事实下,仍授意或默许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出于规避环境监管的目的,无正当理由地要求检测机构削减检测点位、频次、检测指标以及降低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直至获得“满意”的结果。此类行为可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追究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法律责任。若调查发现企业与检测机构联手参与数据造假,将视情节轻重程度,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追究共同责任。

 

综合施策构建防控体系

 

为有效遏制并预防第三方检测数据造假乱象,笔者建议:

 

一是强化现场监督与视频记录。要求所有排污单位实施严格的现场监督管理制度,特别是对检测当天活动进行全方位视频监控并妥善备份,以确保检测活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二是深化技术培训与法规宣教。针对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深入讲解本行业相关环境监测标准、布点原则、采样时长与频次要求等专业知识。同时,以案释法提升企业识别和防范检测数据造假的能力。

 

三是规范合同管理与追责机制。一方面,指导企业在选择环境检测机构时,遵循市场竞争原则,选择价格合适的检测机构,对价格明显偏低的要慎重选择;另一方面,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关于检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责任条款。建议在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一旦因检测机构故意或过失导致检测数据造假,进而使企业面临超标排放处罚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时,企业有权要求检测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福建省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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