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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文字号】环办[2002]20号

【发文日期】2002年3月6日

 

关于巩固并深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国务院在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中,明确提出“十五”期间,要建成一批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十五”期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仍然是我国城市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按照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示范作用,请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增加投入,努力强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与管理,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应在巩固和深化的同时,逐步从中心城区向城乡结合部、独立市辖区、卫星城镇、农村地区扩展延伸,实现城市行政辖区经济持续发展、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人民生活舒适的目标。
  

二、行政区划已作调整的城市,应加大新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按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范围,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三、《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已确定了城市环境保护目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应该率先实现并超过这些目标,我局也将适时调高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的考核标准。各市应及早规划、部署。
  

四、按照城市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方针。彻底清除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彻底清除城乡结合部的卫生和环境死角,从根本上杜绝脏、乱、差现象。结合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活动,加强建制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化肥和可降解农膜;积极开展秸秆禁烧,促进综合利用;控制规模化畜禽渔养殖业的污染;引导乡镇企业向城镇集中,通过建立乡镇工业园区,实行工业污染集中控制。同时,因地制宜建设小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等。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城乡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的路子。
  

我局将于2002年12月起,陆续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核,同时检查上述具体要求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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