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文明网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
发布时间:2019-03-14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环发[2013]121号

【发文日期】2013年10月20日

 

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经中央批准,由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的“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省、市、县、乡镇、村、生态工业园区)正式更名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有利于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继续探索环境保护新路,在多年来坚持不懈推动生态省、市、县、乡镇、村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基础上,着眼更高的标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认识更名的重大意义,以此为契机,大胆探索、主动实践,不断取得生态文明建设显著成效。

 

一、丰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内容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是一个不断探索、提高、丰富、完善的过程。生态省市县和生态文明建设试点是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主要内容,是其在不同阶段的创建模式。生态省市县是第一阶段,生态文明建设试点是第二阶段。生态省市县和生态文明建设试点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夯实了基础、积累了经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赋予了生态省市县和生态文明建设试点新内涵新目标新要求。要充分利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平台,系统谋划、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不断提升生态文明水平。

 

(一)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第一阶段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和工作重点依然是生态省、市、县、乡镇、村和生态工业园区。充分考虑全面建成小康条件下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要求,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保护的统筹协调。要统筹考虑东、中、西部地域特色和经济发展阶段,分类推进,通过第一阶段建设,初步形成美丽中国的基本构架。到2015年,生态省在东、中部地区全面铺开,在西部地区逐步推行;10%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直辖市城区达到生态市标准。具体工作按照现有的生态省、市、县、乡镇、村和生态工业园区的指标体系、考核程序和管理规程来开展。

 

以园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继续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坚持理念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全面提升园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及“无害化”,推动园区集群式、循环型、低碳化发展;坚持示范引领,推进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坚持政策推动、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力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第二阶段工作取得重点突破。当前主要任务是督促各试点地区在两年内编制完成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科学设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落实责任考核制度。探索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途径。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破解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塑造新型绿色产业来融入经济建设;通过加强党委政府的领导、搞好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来融入政治建设;通过弘扬生态文明理念、提高环境意识、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来融入文化建设;通过提升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来融入社会建设。根据地域特色、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推动生态格局、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生活、生态文化、生态制度六大体系的建设。适时总结经验模式,组织宣传推广。具体工作按照现有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及相应的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推进。

 

(三)积极开展跨行政区联动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建立区域经济发展协调机制,推动区域、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与水、陆生态系统保护相协调。实施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区域协调管理,促进生态系统内水、大气等生态产品生产的空间优化,推动环保基础设施的区域优势互补和共建共享。

 

(四)适时启动重点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工作。在条件成熟的行业,研究制定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模式和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建立一批重点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基地。开发和引进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推广绿色设计,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技术、产品、管理的交流应用。

 

二、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工作要求

 

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要求,加快修订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指标体系和管理规程。

 

(一)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体系。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抓紧修订生态省市县的指标,完善适用于市、县两级的生态文明建设试点指标,制定发布适用于省、乡镇、村、工业园区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在此基础上,修订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体系。

 

(二)修改和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要求。将现有《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修订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规划编制与实施、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审议、监督等各环节做出规范和明确,提出具体要求。

 

(三)逐步实现由生态建设示范区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过渡。已经获得生态建设示范区命名的地区,称号暂时不变。目前申报的,暂按照已有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复核,合格后授予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称号。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和管理要求发布后新申报的地区,按照新标准和管理要求评估、考核、审议,通过后直接授予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四建立管理的工作格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完善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开展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预审,按照指标进行考核,严格把关;加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后续监督管理。

 

三、增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保障能力

 

各地要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推动建立工作机制。各环保部门要努力推动当地党委、政府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工作机制制定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目标体系。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并将完成情况作为综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编制环境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并严格管控,强化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防范污染转移。在继续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同时,强化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导向作用。加快关法律、法规的生态化修订,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加强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环境安全。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强化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评价和考核。

 

(三增强科技支撑。整合生态文明建设科技支撑力量。强化生态系统安全、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生态制度等方的基础研究。以实用技术研市场机制创新为动力,强化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推动传统产业生态化改造、主要污染物减排、自然生态保护、农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水平的提升。

 

(四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推动设立生态文明建设奖励基金,对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研究实践创新和在生态文明建设示区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予以奖励。

[ 关闭CLOSE ] [ 打印PRINT ]
江苏省生态文明网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241号 ICP备案号:苏ICP备15047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