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泰州日报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控制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出台。据了解,在全国范围内,泰州是率先推出该《办法》的地级市。
为使空气更优天空更蓝,2015年9月,市政府制定印发了《泰州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以此来统一规范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工作。“今年初,随着环保税法正式施行和‘费改税’在各地稳步推进,市政府及时清理废止了该规范性文件。”市税务局总会计师冯健男介绍,扬尘排污费改征环保税后,扬尘污染防治部门对扬尘削减系数的考核和核定缺少相应办法,税务部门核定征收扬尘环保税同样也缺少相应管理办法,“以税控污”的职能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为实现费税衔接、以税收“杠杆”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市住建局和税务局展开密集调研,联合起草了《办法》。在经过征求意见、专家评审、风险评估、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等诸多环节后,该《办法》于今年9月10日由市政府办印发,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作为率先在全国“吃螃蟹者”,我市这一《办法》凸显三个鲜明特点。
“首先是创新性。”市住建局、建工局局长高卫东说,《办法》将施工扬尘监管考核结果与环保税征管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充分发挥“以税控污”的职能作用,即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少缴税、不排污不缴税,倒逼市场主体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减少污染物排放。
据介绍,该《办法》最为关键之处,是合理、科学确定了建筑施工和市政、拆除、交通、水利施工工地这些“扬尘大户”的各项扬尘削减系数,扫除了施工扬尘环保税执行的技术障碍。
例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产生系数确定为1.01千克/平方米·月,扬尘控制措施分为道路硬化、边界围挡、裸露地面覆盖、易扬尘物覆盖、运输车辆冲洗等等,对应的扬尘分项削减系数分别为0.071、0.047、0.047、0.025、0.31千克/平方米·月等等。“扬尘削减系数实行每月核算,比如某个月某建筑工地道路硬化达标,我市出台施工扬尘环保税核定征收办法
那么就用1.01千克/平方米·月减去0.071千克/平方米·月;如其运输车辆冲洗也达标,则再减去0.31千克/平方米·月……依此类推,最后得出当月考核系数,进而计算出当月应缴纳的施工扬尘环保税税额。”高卫东算了笔账,一个10万平方米的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得好不好,每月扬尘环保税可能会相差8万多元,一年下来将近100万元,从而可以推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高环保责任意识。
不仅如此,《办法》也体现了我市地方特色。其有效结合《泰州市关于动员全市向环境污染宣战的实践方案》,将税务与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整合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集团军,为监督扬尘污染防治增加了一个有力的工作抓
手。同时,《办法》还体现了治理力度。它借鉴《泰州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成熟经验,将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拆除工程扬尘都纳入了管控范围。
一个最新消息是,为将建筑工地“以税控污”工作落到实处,市建工局准备专门建立一支考核队伍,由考核人员和监督人员组成。在此基础上,还将强化对施工扬尘污染的“立体管控”,综合运用约谈、通报、处罚、信用管理等各种手段,切实将泰州的碧水蓝天守护好。
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扬尘(以下简称“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部门负责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环保、住建、城管、公安、国土、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协税护税。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包含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在内的扬尘控制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按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措施及达标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抓好落实。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缴纳;但建设单位把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入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的,由施工单位缴纳。
第二章 核定方法
第五条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施工扬尘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一)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确定污染当量数,施工扬尘污染当量数=施工扬尘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二)施工扬尘排放量=(施工扬尘产生系数-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施工面积);
(三)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见附件1;
(四)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为准。拆除工程施工面积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载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施工面积以项目用地面积为准,但水利工程施工面积不含水面面积。
第六条 月度施工扬尘排放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施工工期小于5日的不计算;
(二)施工工期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
(三)施工工期15日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章 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考核:
(一)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考核;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考核;
(三)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考核。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统称考核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当月,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考核部门申请考核,填写《泰州市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考核申请表》见附件2,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考核材料见附件3。
因特殊原因需要长期停工的项目,按照规定做好扬尘防控措施后,视同未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由建设单位向考核部门和主管税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停工确认申请表》见附件4。项目复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复工建设当月,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考核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考核。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之日,向考核部门和主管税务部门申请确认工程项目实际完工时间,填写《工程项目实际完工时间确认申请表》见附件5。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或者复工建设后,未按照规定申请考核的,视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不达标,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
第九条 施工扬尘削减系数按季考核确认。考核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组成不少于两人的考核小组,按照《泰州市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考核标准》见附件6,及时对施工工地进行现场考核,并填写《泰州市施工扬尘削减系数现场考核表》见附件7。
在工程施工期间,考核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查中发现施工工地扬尘防控措施不及现场考核的,当季施工扬尘削减系数适用抽查结果。
第十条 施工工地因扬尘污染被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其施工扬尘削减系数扣减0.1,累计不超过0.2。
第十一条 考核部门应当自施工扬尘削减系数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送主管税务部门。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无法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一)按期缴纳的,在申报期结束前施工扬尘削减系数未确定的,暂按扣除最高施工扬尘削减系数预计算申报税款,自施工扬尘削减系数确定之日起15日内更正申报并结算税款;
(二)按次缴纳的,自施工扬尘削减系数确定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处理。纳税人对缴纳扬尘环境保护税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考核部门应当将举报和投诉电话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施工工地,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活动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
(二)施工扬尘,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对大气造成污染的一般性粉尘,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
(三)“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施工扬尘削减系数按照最高标准确定。